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 实 施 意 见

发布者:kjyadmin发布时间:2016-09-26浏览次数:

赣市府发〔201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以稳定就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以创新创业催生赣南苏区振兴发展新动力,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注重与就业政策相衔接,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积极培育吸纳就业容量大的主导特色产业,以推动产业发展扩大就业,同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家庭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二)进一步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和赣南苏区振兴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其中企业和个人分别降至1.5%和0.5%,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引导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推行行业准入负面清单制、行政审批承诺制和注册资本认缴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员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投资能力的村(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引导初创企业利用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允许“一址多照”、“集群注册”。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多证联办、并联审批”制度,简化工作流程。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以及依法开展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性收费,对初创企业可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推进网上登记服务,对简易登记备案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编办〕

(五)加快构建众创空间。以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为原则,融合线上服务平台、线下孵化载体、创业辅导体系以及技术与资本支撑等服务功能,积极建设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众创空间。支持利用工业园区、核心商圈、城镇社区的闲置工业厂房、写字楼、仓库等载体,创办一批创业大街、小企业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众创空间,探索建设创新工场、创客俱乐部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鼓励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六)强化创业金融支持。实施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通过增加财政引导性投入、引入社会资本及加强科技金融创新,做大创业扶持基金规模,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股权、债权融资及其他资金支持。支持创新创业主体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直接融资,对上市前的相关中介服务费用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补贴。积极探索开展众筹融资试点,支持创新创业。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小微专营支行、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大力开展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设立创新创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创新创业主体通过金盛源担保公司、江西省信用担保公司赣州分公司等机构获得融资担保贷款。对银行、担保机构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贷的损失,按照约定比例承担。支持创新创业主体通过“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获得贷款。由政府或民间资本出资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周转基金,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对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优先给予转贷资金支持,并对其申报“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贷款条件适当放宽。〔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赣州银监分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七)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全市各级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统一更名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并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范围为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等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以及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促进就业基地。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促进就业基地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创业项目前景好,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诚信度评估后,可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两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促进就业基地按照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限均为两年。个人创业首次扶持期满,根据带动就业人数、还贷信用记录和实际创业成果等情况,可再给予两年期限、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贷款二次扶持。积极推进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平台建设,简化操作、细化措施、提高效能,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效应。〔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八)大力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对经认定挂牌且规范运行的市、县两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及时兑现奖补资金。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3年内房租费补贴、水电费补贴,并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其中,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的补贴标准由原来不超过50%提高到60%,同时,在贴息贷款规模安排和扶持力度上向创业孵化基地倾斜。对毕业5年内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界定产权和分配收益时,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60%。科研院所科级以下科技人员可以在职创新创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离岗创新创业的,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岗位等级,工龄连续计算,正常调整档案工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科研院所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利用个人或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职创新创业,依法获得相应收益;辞去领导职务离岗创新创业的,可在3年内转让所持股份后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科研院所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创新创业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获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视同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赣南科学院、市财政局〕

(十一)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二)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创建一批农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新创业辅导员。支持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开发家庭服务、手工制品、来料加工等适合妇女创业就业特点的项目,激发妇女创新创业积极性。〔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农粮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妇联〕

(十三)扶持优秀创业项目。鼓励举办各种类型创新创业大赛,主办单位可对获奖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各地可推荐评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并给予重点扶持,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对获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赣州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按国家、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市级配套奖励。对创业大赛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重点支持,鼓励各种创投基金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团市委〕

(十四)鼓励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制认证、稳定经营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大学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两年以上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60%以上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支持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自2015年起,对见习期满留用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留用率达50%-75%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85%;留用率达75%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调整为100%,实行一年一审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自2015年起,对驻市(市属)高等院校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毕业年度内应届毕业生,经本人申请、部门审核合格的,每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由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粮局、市残联、团市委、驻市(市属)各高校〕

(十六)鼓励和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和扶持院校升级改造现有创业孵化基地,培育开发“互联网+”、电商、微商等新业态创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建设校内创业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模拟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在校生创业实践能力。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在中心城区建设赣州市大学生电商创业公共实训基地,构建专业化、开放式电商孵化实训综合服务平台。鼓励大学生入驻工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园、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进行创新创业,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小微企业相关扶持政策。在校生创业经历和成果可按相关规定计算相应学分,支持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引导大学生创设科技创新、“互联网+”、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鼓励类微型企业,支持科研机构、院校优先向其转移科技成果。对已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调高到5000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驻市(市属)各高校、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团市委〕

四、做好农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

(十七)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推进就业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城乡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共享、就业机会公平和就业条件平等。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八)推进就业扶贫工作。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平台,建立政府部门(单位)、乡镇政府、驻村扶贫工作队合力推进的就业扶贫机制,帮扶贫困群众通过就业实现脱贫。通过建立贫困家庭就业台账、做好就业信息宣传对接、创建就业扶贫车间、整合部门资源推进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方式、开展贫困劳动力培训、鼓励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等工作措施,帮助贫困群众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向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输送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中介机构、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创业人员,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引导全社会营造帮扶贫困群众就业的良好氛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形成就业扶贫长效机制,贫困家庭的劳务收入显著增加,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和移民办、市财政局、市农粮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水利局〕

(十九)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符合“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将通过精准识别的贫困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自2015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受益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参加政府公益性岗位竞聘获得就业机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各县(市、区)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和规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措施,鼓励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择优招录退役士官、义务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以市、县(区)人力资源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构建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创业服务工作站,并在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内建立创业服务指导站,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搭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网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微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培训报名、贷款申请、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主要用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

(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良好环境。加快中心城区和县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整合工作。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二十三)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深化“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定向、定岗和订单式培养方式,支持企业重点开展新招聘员工岗前培训和生产服务一线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把有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纳入培训范围。重点推进电商创业培训,开发电商培训实用教材和实战课程,建立健全“创建你的网店”电商创业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和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院校逐步由“省外校企合作为主”转变为“省内校企合作为主”,鼓励技工院校和企业联合设立实训生产中心、合作共建实训车间等校企合作项目,对实施效果好的院校和企业,在培训补贴、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推进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改革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及管理模式。根据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情况,采取工学结合、工学交替、弹性学分和顶岗实习等形式,与企业共同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组织开展电子商务职业技能和创意大赛等活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二十四)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可一次性申领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就业创业资金,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十五)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全面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尽职履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评体系,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考核内容,每年对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八)强化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结构,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十九)注重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新闻媒体为平台,对就业创业政策进行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