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师范人学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及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科技人员研发高新技术、积
极创新创业,有效规范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升知识服务能力,
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
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数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千意见》(教技〔2016】3号、《江西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赣府发〔2016〕2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落地江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学校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以赣南师范大学作
为所有权人的职务科技成果,指学校师生员工执行学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
国防专利)、新工艺、新方法、新模式、新产品、新材料、新装备、新创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衣业部等确定的其它技术成果。
第三条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获批后所有权归
属学校,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学校与发明人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式包括: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间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对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金、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除外)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具有自主管理权,不希要审批和备菜。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统筹成果管理、技术转移、相关资产经菌管理及法律等事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收入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对履行成果转移转化合间款负全责,第七条科技团队或个人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时须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中请,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团队)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成果转协议书(合同)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科技成果转化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的,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须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间意后,方可签署成果转化合间。第八条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每年须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形成的面定资产按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与国(境)外企业、组织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学校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与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拟转化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确定成交价格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评估第十三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领算,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科技成果转移
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收益分配方案如下:
(一)以技术转让,许可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给他人使用的,转让所得净收入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占75%,学校占25%.
(二)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其完成人(团队)可享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占总金颜75%股份,学校占25%股份。
(三)成果完成人自主办企业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科研成果一次性转给完成人企业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入的75%,学校享有转让净收入的25%。以上所称净收入是指技术合间的实际成交额扣除交易的直接成本和税金等后的余值。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净收入用于科研人员(团
19:队)奖励的支出部分,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自行商议收益分配(其中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不得低于收益的50%),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不纳入学校工资绩效总额。
第十六条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
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藏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第十七条实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决策尽职免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设有牟取非法利兰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四章 科技人员在岗、离岗创新创业
第十八条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创新创业人员必须符合有关条件,向其所在单位和人事处申请,经学校批准间意后,可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创新创业3年内,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期间,学校停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其档案工资可正常调整,与在岗教职工间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其社会保险费(含单位缴存部分)由其本人按规定标准数纳。离岗期内或期满要求回学校工作的,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高岗期满,3个月内不回学校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等手续的,按自动高职处理。第十九条允许科技人员在岗创新创业,在编在岗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依法利用本人及其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新创业,在岗创办企业的,应在企业注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本人及其所在研发团队的科技成果证书,企业管业执照复印件报人事处、科研处、纪委综合办备案。持有企业股权的,应在持有股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证明复印件报人事处、科研处、纪委综合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研处、人辜处负竞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凡以前相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